浏览次数:1045 日期:2021/3/11 17:25:25
一、考试性质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是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资格考试。由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试类型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考试,考试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内燃机车;
J6类—电力机车;
J7类—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
J8类—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
J9类—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大型养路机械;
L3类—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三、考试科目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包括行车安全规章、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每个科目的试卷均采用百分制,其中:行车安全规章科目90分及格,专业知识科目80分及格。两个科目都及格,理论考试即为合格。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进行,题型为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实作考试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均采用百分制,每科80分及格。两个科目都及格,实作考试即为合格。
实作考试采取考生在指定的现场和考试车型上逐项独立操作,实作考评员当场按标准评定。
理论考试合格者,由考试中心核发相应的理论考试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两年内有效。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均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
四、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分别见附件1~7。
五、考试成绩公布与查询
考试成绩由考试中心统一公布。
考生可凭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网址:www.nra.gov.cn)-网上办事网页上查询个人考试合格成绩。如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考试中心成绩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考试站(考试承办单位)向考试中心申请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附则
1.本大纲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2.本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7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内容(L3类)
一、理论考试
(一)行车安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6.《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7.《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
第三十六条
8.《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1条、第6至11条、第14条、第18至20条、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32条、第41至44条、第46条、第49条、第55条、第56条、第67至83条、第85至88条、第93条、第94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4条、第125至127条、第129条、第170条、第193至195条、第205条。
第二编:行车组织
第222至225条、第227至232条、第235条、第240至245条、第256条、第262至266条、第274条、第279条、第284至288条、第291至297条、第300条、第302条、第303条、第305条、第306条、第308至311条、第314至317条、第319至321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6条、第327条、第331条、第333条、第335条、第338条、第339条、第34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1条、第362条、第366至368条、第370条、第372条、第374条、第378条、第379条、第381至391条、第402条、第405条、第407条。
第三编:信号显示
第408至414条、第415至426条、第429条、第435条、第436至438条、第440至443条、第446至454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9条、第460至462条。
附图与附件
附件1至5、附件8、附件9。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次修订内容的通知》(铁总科技〔2017〕221号)(2017年11月1日施行)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的修订内容。
第243条、第262条、第454条、第459条。
词语释义: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1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68条、第70条、第75条。
第二编:行车组织
第318条、第319条、第321条、第330条、第332条、第333条、第356条、第364条、第370条、第371条、第374条、第381条、第414条。
1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
第2条、第5条、第7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
13.《车机联控作业》(TB/T3059-2009)
14.《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用维护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46号)
第2条、第4条、第5条、第9条、第20条、第29条、第35条、第37条、第40条、第45至56条、第58条、第61至64条、第69条、第70条、第83条。
(二)专业知识
1.概述
轨道车及接触网作业车的分类;轨道车型号的规定;轨道车车体组成部分;轨道车主要尺寸、方位;轨道平车方位。
2.动力传动系统
发动机的常用术语;发动机工作循环;发动机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进排气、燃油供给、润滑、冷却系统的作用、工作方式、保养;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的作用;机油加注及更换的注意事项;冷却介质的使用注意事项;发动机常见故障;传动系统的概念、作用、类型;机械传动、液力传动系统的组成;离合器、变速箱、换向箱、车轴齿轮箱、万向传动装置的作用、组成;离合器、变速箱、换向箱操作注意事项;离合器常见故障类型;液力传动的工作特点;液力偶合器、液力变矩器的组成、作用。
3.走行系统
转向架的组成、作用;转向架和轮对顺序的规定;轮对技术要求;轴箱的定位方式;减振装置的位置、类型;旁承的作用、运用中的规定;牵引拉杆装置的作用;轨道车运用中轴箱温度的检查及要求。
4.车钩缓冲装置
车钩缓冲装置作用;车钩的组成、分类;缓冲器的种类、常用型号;车钩三态的定义、作用、特点;车钩摘解、连挂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5.制动系统
制动、缓解、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制动距离的定义;避免空转的措施;空气制动系统的组成、作用、要求;无火回送的操作要求;基础制动装置组成、作用、要求;人力制动机的作用、使用方法;JZ-7型空气制动机自阀、单阀的作用、作用位置、操纵方法,主要阀件的控制关系,自动、单独制动性能和参数,制动机操纵原则,操纵要求。
6.电气控制系统
轨道车电源组成、应用;蓄电池结构、应用与保养;直流起动电动机、交流发电机、辅助电气、控制仪表、照明装置的操作及应用。
7.行车安全装备
行车安全装备定义、组成;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基本概念、组成、功能;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基本原理、监控模式;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种类;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组成、功能。
8.运行操纵
机械传动轨道车起步、行驶、停车、换端操作的要点及要求;液力传动轨道车行驶、停车、换端操作的要点及要求;出乘前的准备工作;运行前副司机检查与试验、发动机启动要求;库内摘解、连挂;出库走行;中间站停车过夜;入库作业;收车后检查;“十六字令”内容、意义;呼唤应答手比姿势。
9.检查保养
日常、定期、走合期、换季保养的定义;轨道车车辆检查;发动机、传动系统、走行系统、车钩缓冲装置、空气制动系统、基础制动装置的日常检查保养;车钩缓冲装置的定期检查项目及要求。
10.救援起复
常见救援起复的方法、定义;起复索具的作用。
(三)配分比例
1.安全规章
考试内容 | 配分比例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高速)、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车机联控作业、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用维护管理办法 | 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行政许可法、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
10% |
2.专业知识
考试内容 | 配分比例 |
概述、动力传动系统、走行系统 | 28% |
车钩缓冲装置 | 10% |
制动系统 | 20% |
电气控制系统、行车安全装备 | 14% |
运行操纵、检查保养、救援起复 | 28% |
二、实作考试
实作考试车型为GC-220型轨道车或JW-4型接触网作业车。
(一)检查与试验
1.考试内容
(1)车辆检查。按照《轨道车实作技能训练指导》或《接触网作业车实作技能训练指导》中检查线路示意图要求的顺序进行车辆运行前检查。
(2)JZ-7型制动机五步闸性能试验。
(3)故障判断与排除。在车辆全面检查过程和制动机试验过程中,查找车辆预设的5个故障(其中走行系统故障1个,动力传动系统故障1个,电气故障2个,制动故障1个),并判断出故障原因,给出故障排除方法。
2.考试要求
严格遵守轨道车或接触网作业车运行前的检查作业程序进行检查、制动机试验等操作。发现假设故障,准确报告,及时处理。
3.考试用时标准
车辆检查与试验考试时间35分钟,超时5分钟内进行相应扣分,超过5分钟停止考试。
4.失格项目
(1)电气、制动系统故障未完全发现或不能正确排除;
(2)严重违反安全作业规程;
(3)操作不当导致人身伤害、设备损坏。
(二)驾驶
1.考试内容
每个考生独立驾驶轨道车,考试内容包括:发车前的准备工作、调度命令的执行、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车机联控、信号识别、呼唤应答、车辆操纵(包括起步、加减速度控制、对标停车操作等)、信号旗的使用、车辆连挂与摘解、停车后的防护。
2.考试要求
按调度命令行车。列车起、停及运行平稳。严格执行车机联控标准与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照信号显示要求行车。遵守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按规定鸣笛。停车对标位置准确。防止列车冲动和响钩。
3.失格项目
(1)车辆超速触发自停动作的;
(2)制动不当引起车轮擦伤的;
(3)未确认连挂信号连挂车辆的;
(4)不会使用行车安全装备的;
(5)触犯行车安全事故项目(未撤除防溜设施开车、溜车或乘务作业结束未采取防溜措施,未取得行车凭证、发车信号或确认错误开车,行车方向错误,进站信号识别错误进站,道岔开通确认错误或未确认道岔开通情况通过道岔,摘车程序错误等);
(6)发生责任行车、劳动安全事故。
三、复习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6.《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
7.《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
8.《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
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高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
10.《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次修订内容的通知》(铁总科技〔2017〕221号)(2017年11月1日施行);
1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2.《车机联控作业》(TB/T3059-2009)(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13.《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用维护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46号);
14.《铁路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资格理论考试安全规章培训教材》(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5年出版);
15.《轨道车及接触网作业车驾驶资格理论考试专业知识培训教材》(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5年出版);
16.《轨道车实作技能训练指导》(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1年出版);
17.《接触网作业车实作技能训练指导》(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1年出版)。